Page 19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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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種車:


(一)定義: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

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2.經交通部核定之特種車:如捐血車、混凝土泵浦車、大型露營車、航勤補給車、高空
作業車、消毒車、運鈔車、工程救險車、廚餘回收車、電視轉播車、警察機關(偵防
車、警備車、巡邏車)、消防機關(消防車、救災車、勤務車)、海岸巡防署(偵防車、

警備車、巡邏車)、法務部(偵緝車、偵防車、警備車)、司法院(勘驗車、警備車)、
環保署(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資源回收車、洗街車、消毒灑水車)、衛生署(捐
血車、救護車)、國防部(偵防車、警備車)、醫療車、放射線檢驗車、食品檢驗車、
水肥化驗車、指揮車、刑事偵查車、清溝車、空氣檢驗車、污油回收車、流動公厕車、

考驗車、宣傳車、特製教練車、石油探勘車、電力車、垃圾子車清洗車、路面測試車、
電波偵測車、電信傳送車、社區巡邏車、動物救援車、動物稽查管制車、勤務車、通
信作業車、機動雷達車等特種車。
(二)檢驗相關規定:

1.申領救護車牌照,應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不得越區請領牌照(依據緊
急醫療救護法第 15 條規定)。核發牌照後,應將核准車號副知原許可衛生主管機關(依
據公路總局 92 年 12 月 26 日路監牌字第 0920054460 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 92 年 12 月
12 日衛署醫字第 0920217527 號函)。

2.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領用之消防、社區巡邏車、動物救援車、動物稽查管制車牌照,
需有消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3.申領特種車牌照,其特種設備應經檢驗合格,以特種車(如消防車、救護車、資源回
收車)名義出廠或進口之車輛,不得領用一般客貨車牌照。

4.凡申請免繳牌照稅或貨物稅之車輛,應繳驗稅捐機關核准免稅證明文件或免貨物稅照
證。
5.環保機關使用之環保車輛除垃圾車、灑水車、水肥車、資源回收車、消毒灑水車、洗
街車等納入特種車外(依據公路總局 92 年 12 月 5 日路監牌字第 0920052515 號函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 年 12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79917 號函規定),其餘運土卡車、
海報清洗車、抓斗車及拖車等環保車輛需以一般客貨車或貨車登檢。(交通部 92 年 8
月 19 日交路字第 0920051874 號函)。
6.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 3.4 公尺以上大客車或 3.5 公尺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

者,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
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另車高 3.4 公尺以上之大客車或 3.5 公尺以上之其他
車輛【原製造(代理)公司已歇業不復存在,無法檢附或出具證明時,得憑臺灣區車
體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變更打造安全證明書」辦理之】。(100 年第 8 次安審疑義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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