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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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過戶登記


(一)查驗車輛證件

1、過戶登記書一張。(以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行車執照。
3、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
4、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依據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另同法第 23 條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

理強制險契約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機
車過戶部分:依 89 年財政部核定 90.07.01 起實施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權益通知書』(機車過戶專用)辦理)。
5、買賣雙方印章。

(二)查驗身分證件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買賣雙方)

(三)各種過戶型態須查核之其他證件

1、流當車過戶

流當證明(需收回)。
注意事項:
(1)受理時憑流當證明(原車主免具身分證、印章)、當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外,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2 條規定,繳驗

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及行車執照(新車主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卡),先過戶至當
舖名下,再由當舖過戶至第三者,需有二次過戶手續並收二張行照規費。(依
公路總局 97 年 1 月 28 日路監牌字第 0971000537 號函)
(2)號牌遺失者應以當舖名義辦理繳銷,前述過戶等文件收附於繳銷書,該車

重領牌時得以讓渡方式辦理。(以上依據交通部 79.9.18 路台 79 監字第
14640 號函)
(3)當舖業不符領用牌照資格者(如大貨車、小貨車、營業車),應先以當舖業
名義辦理繳銷,再依相關規定請領牌照。

(4)自用汽車如無行照或車主聯(機車免)者得由當舖檢具當舖公會證明及切結
書辦理 (營業車不得切結)(兩者皆缺者不得越區辦理)。

2、點交車過戶(包括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

(1) 法院點交函(需收回)。
(2) 債權人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核發之登
記證明書、印章。免繳驗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自行取回車
輛亦同。

(3) 動產抵押之車輛應備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或公證人開具之車輛拍賣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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