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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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條件辦理過戶,或依規先課徵新車主稅費(稅費單得以新車主名義掣開),
再由新車主於完成免稅資格後,逕向其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辦理退費。(以上
郵務車除外免再辦免稅手續,依據財政部 83.5.25 台財稅字第 831595434 號
及稅法令彙編第 113 頁)
(4) 原為公營事業(如銀行)移轉民營(政府資本低於 50%者)後,其原有公用
財產(如汽車)於事業民營化時隨同移轉者(應舉證或由該機關具結證明,
內文有民營化時間及財產隨同移轉之事實),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依規得
辦理車輛車種變更及轉讓登記。(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第六條
規定。)
12、特種車、特製車過戶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二)之4】
(1)一般特種車之過戶應查驗其營業項目是否符合購用該車種。
(2)放射線檢驗車(X 光巡迴車)應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醫用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執照]、行政院勞委會及衛生署聯合指定之勞工健檢證明(屬醫
院巡迴醫療需備)。依據公路局 76.12.8.監 76-465-1-29 號函辦理。
(3)民間團體(守望相助)購置巡守車應備團體登記證書、統編證明、警察機
關核准公文,並經檢驗合格加註「限制使用」,再受理過戶登記並應於二代
系統牌照登入作業之「特殊車種欄位」鍵入『77-社區巡邏車』(98 年 11
月 23 日路監牌字第 0981007099 號函)。
13、自用小貨車過戶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二)之2(2)】
14、營業車過戶
(1)買方需有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核發之公文。
(2)雙方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核發之登記
證明書影本、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影本或運輸業執照影本、印章,並應提
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3)「營業貨櫃曳引車」及「營業貨運曳引車」因辦理過戶需互換牌照時,於
審核各項證件符合規定後,修改新車主應領牌照種類之「車種代碼」及牌
照號碼後,再辦理過戶予新車主。
(4)新成立之運輸業所領用之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
過戶。
(5)屬於同一縣市之計程車,在總量管制下憑核准公文得辦理過戶。(依據交
通部 92.10.22.交路字第 0920010762 號函規定辦理)
15、停駛期間過戶
(1)停駛登記書。
(2)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為避免發生汽車未保險空窗,減少因肇事衍生之
社會問題,或避免僥倖之徒採取此類方式規避投保義務,進而破壞強制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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