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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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屆指定檢驗日期或逾期者應辦理定檢。
(3)有「此車曾失竊」註記者應辦臨檢(依交通部 90.3.27 交路 90 字第 003021
號函及 90.9.3 交路 90 字第 0521124 號函得免附尋獲證明檢驗)。
6、行照:檢視車主名稱、住址、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換補日期等是否與電腦
資料相符。


附註




1、外商公司宜依公司法申設分公司,以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後,方
得依法申領車輛牌照。(依交通部 91.5.24 交路字第 0910036480 號函);外商在臺辦事處
申領自用小型車牌照,得憑經濟部核發之「外國公司報備事項表」及經濟部核備公文為
申領牌照之資格應備證件,並提具統一編號辦理。(依 97 年 6 月 5 日路監牌字第
0970022801 號函說明四)。


2、車輛轉售二次以上申請過戶可同時受理,惟須有兩張以上過戶登記書,並按過戶次數列
印行照收繳規費。惟同時辦理繼承並轉售他人雙過戶,繼承過戶該次免收規費。(依據
100 年第 1 次車輛工作圈會議決議)


3、在行照有效日期內辦理過戶者,僅收一枚行照費用,行照有效日期已逾期者,不論換照
或過戶,亦僅收 1 照費用。

4、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不限轄區可在全國各監理單位辦理過戶(需憑

核准公文才能過戶者除外)。

5、汽機車新領牌照後,三個工作日之內暫停辦理過戶登記,惟汽車所有人若有特殊情形需
於此期內辦理過戶者,承辦機關得請其提具相關資料,經嚴格審核後准予辦理過戶。(機

車部分,除大型重型機車有動產擔保設定,須受本點限制外,普重、輕型機車不在此限。)

6、辦理過戶時,若能確認係原車主(讓與人)或新車主本人持身分證而未帶印章者,得以簽
名代替印章,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7、如已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車輛檢驗,俟檢驗合格後再受理過戶。(交通

部 87.12.2.路台 87 監字第 14031 號函)

8、經法院判決過戶之車輛,車主可逕依判決確定公文,依規辦理過戶(限機車、自用小客
車、自用小客貨及自用小貨車)或註銷重領等事宜。


9、有關出廠 10 年以上汽車或 5 年以上機車辦理過戶時其臨時檢驗疑義,依交通部 86 年 11
月 28 日交路 86 字第 008446 號函示原則,出廠 10 年以上汽車或 5 年以上機車辦理過戶
時,如其在 1 個月內已接受定檢或臨檢免再檢驗,係指「申辦過戶當日」往前推算 1 個
月(對應日)內無檢驗紀錄認定,與假日無涉。(依據交通部 97.7.17 日交路字第

0970037288 號函)

10、執行業務者,應繳驗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檢具證明文件及統一編號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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