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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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駛




(一)查驗車輛證件:異動登記書二張、號牌、行照等。


(二)查驗身分證件:號牌行照齊全者,本區車輛免查驗身分證明,外區車輛參照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惟公務車輛仍應依行政
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辦理。

(三)查核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等。


附註



1、 車輛停駛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未申請復駛者,應依規定註銷牌照並列印清冊
備查,越區車輛之停駛註銷,由車籍列管單位辦理,牌照部分協調原受理停駛單位代為
裁剪。


2、 辦理停駛車輛如已逾檢驗期限者,應先繳納逾檢罰鍰後再受理停駛登記。

3、 車輛停駛期間可受理過戶、繳銷、報廢手續。如過戶之新車主地址不在原管轄區,須將
號牌、行照郵寄至新管轄監理單位列管。(但小自用車、機車除車主要求外不移轉管轄)


4、 行照遺失應先行辦理補發手續,再辦理停駛登記,如已逾指定檢驗日者,得先行補照辦
理停駛,俟復駛時再行辦理車輛檢驗。

5、 號牌遺失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辦妥遺損換牌後再辦理停駛登記。


6、 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不限轄區可在全國各監理單位辦理。

7、 監理機關(本)轄區內車輛停駛與報廢登記,如號牌及行照齊全者,免附車主身分證明,
越區辦理者須繳驗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公務車輛仍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

辦理。

8、 停駛後辦理「繳銷」或「報廢」及停駛逾期註銷者,因號牌及行照均已收繳,可同意越
區辦理繳銷、報廢或同時辦理過戶後繳銷、報廢。(100 年度第 4 次車輛管理工作圈)


9、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受吊扣牌照處分或停駛時其牌照繳銷方式,由機車所有人具結
後(具結書如)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後方號牌及行車執照一併存放;惟如機車所有人不願具
結者,則由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前後 2 面號牌;另並均於異動登記書及裁決書註記「牌照
吊扣、停駛中不得行駛」以提醒汽車所有人。(依據交通部 97.3,31 交路字第 0970024729

號函)。

10、車主死亡或公司行號撤銷、廢止、解散及歇業者,以繼承或歇業相關證件辦理。(惟若
為自用大、小貨車者,公司行號為停業者,始可辦理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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