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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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屬人性,使保險契約不因汽車所有權人之轉讓而受影響,並避免因受讓人未及時重
新投保致造成之無保險狀態,因而將契約變更與過戶登記之手續結合,被保險汽車所
有權移轉,原車主既已非汽車所有人,自無訂立本保險契約之義務,又基於保險費計
算係採人因素,因此不宜將要保人由原汽車所有人直接變更為新汽車所有人,而應由
新汽車所有人重新訂立本保險契約或辦理變更手續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登記。(依交通部公路總局 100.7.20 路監牌字第 1000033792 號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 100.7.14 保局(策)字第 100025638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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