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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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牌照登記書



(一)查驗車輛證件

1、異動登記書一張(以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印章。

(二)查驗身分證件:【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



(三)規費: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15 元。

(四)汽車所有人僅辦理補發「汽車牌照登記書」,而未辦理其他異動登記手續,無須
查核牌照稅、燃料費、違規(公路總局 1000620 路監企字第 1000022222 號、公
路總局 1000704 路監牌字第 1000029561 號函辦理。)

附註



1、 已辦理繳(註)銷、報廢登記,重行申請補發牌照登記書者,檢具車主身分證、印
章辦理補發。


2、 如專為報案證明或法院認證使用,受理補發時,免查核交通違規罰鍰及稅、費;並
於牌照登記書上加蓋專供報案證明(法院認證)用字樣章。

3、 車主若死亡,子女得以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報案證明或法院認證使用)後補發;
並於牌照登記書上加蓋專供報案證明(法院認證)用字樣章。


4、 有動產擔保車輛,應持債權人同意書(由動保承辦人員會簽後)辦理補發汽車新領
牌照登記書;若民眾未持債權人同意書,得請債權人以電話傳真方式將同意書傳真
至監理單位辦理補發。(98 年第 1 次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紀錄)


5、 過戶時比照行照遺失受理方式,以原車主名義於異動登記書上註明未出示原新領牌
照登記書,並於過戶完成後以新車主名義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辦理報廢登記
時,則視車主是否提出申請補發。(100 年度第 2 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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