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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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繳銷、吊(註)銷、報廢





(一)查驗車輛證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以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印章。(自用小型汽車報廢免、機車報廢免)
3.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報廢免)

4.號牌:汽車 2 面、拖車 1 面、機車 1 面、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2 面。
5.行車執照。
(註)已辦妥停駛登記者免再繳送號牌、行照。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行照遺失者,應同時辦理補照手續(仍應填寫汽(機)異動登記書,惟免列印行照
及繳納換照費)。另基於便民考量,機車及自用小型車越區辦理報廢時,得免檢付

行車執照正本。(依據 99 年第 4 次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決議)

(二)查驗身分證件: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監理機關
(本)轄區內車輛停駛與報廢登記,如號牌及行照齊全者,得免附車主身分證明,越
區辦理者須繳驗車主身分證明文件。(依據公路總局 96.03.20 日 路 監 牌 字 第
0960011319 號函復新竹區監理所 96 年 3 月 6 日竹監車字第 0961000762 號函);另
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辦理。



(三)注意事項

1、繳銷

(1)下列車輛應辦理繳銷牌照:
A、車輛停止使用。
B、變更使用性質改領不同種類之牌照。
C、擬換新號牌者。

(2) 營業車可不備公文辦理繳銷、但應先會運輸業督導部門簽證。
(3) 點交車輛之繳銷應以債權人名義辦理;如有回贖則為正常車輛,應以原車主
名義辦理。
(4) 新成立之運輸業領用之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

(5) 經法院判決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之案件,如為自用大型車
輛,仍須先辦理車輛牌照繳銷,經受讓人資格審核符合後,始能重新申領牌
照,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依據交通部 93.3.9.交路字第 0930002532 號函規
定)

(6) 當日申領汽車牌照登記,須隔日始可辦理繳銷牌照登記(依據公路總局
100.8.10.監理單位業務規範差異性會議紀錄結論項目 29 辦理)。

2、執行條例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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