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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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行照
(一)查驗車輛證件
1、異動登記書。(以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印章。
3、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查驗身分證件:【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
(三)查核牌照費、燃料費、違規等。
附註
1、汽車辦理補發行照時,如已屆或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同意放寬尚未逾檢之
車輛可先補發行照(下次定檢日不可改變),並於收據及異動登記書上,加蓋提醒需
辦理檢驗之戳章;若為免填書表者直接列印提醒字樣。
2、加入合作社之計程車,其異動登記書應加蓋合作社印章。
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5 條所稱之異動登記,並未涵蓋補行照在內,有環保違規
仍應准其補行照。
4、為配合 102 年起免換照規定及考量原民眾辦理行照換發之規定,如持登載逾有效日
期之行照及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申請換發行
照,得以補發行照作業辦理行照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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