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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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駛



(一)查驗車輛證件

1、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不須驗車者,以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原停駛登記書(車主聯)。
3、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查驗身分證件:【參照二、新(重)領牌照(三) 】。



(三)查核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等。


附註



1、辦理復駛登記手續,限在原申請停駛(收存號牌、行照)之監理單位或過戶後新車主管轄
之監理單位辦理。(小自用車、機車不移轉管轄。)


2、原停駛異動登記書如遺失,注意審核公路監理二代系統有無申領臨時牌照。

3、車輛停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檢驗費經檢驗合格,在異動登記書加蓋檢驗員職名
章。
(1)停駛期間逾三個月。

(2)車齡逾十年停駛中過戶迄未臨檢。 (但本項目不需收取檢驗費)
(3)已逾指定檢驗日期者。
(4)因機件損壞原因辦理損壞報停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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