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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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責任險立法目的,爰仍應以現行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方得辦理停
駛 汽 車 過 戶 登 記 事 宜 。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0.1.10. 路 監 牌 字 第
1000001091 號函)

注意事項:

(1) 出照後收取行照規費,並將行照再交付資料室保管,如為其他單位列管者
將全付牌照移送該單位保管。
(2) 營業車停駛中過戶需換牌者(普貨換特貨)作業方式: 先審過戶資料→ 換
牌→過戶(收新牌、新照);以身分證影本及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辦理過

戶及停駛,無論辦理先後順序及是否越區,皆可受理。(98 年第 2 次車輛
管理工作圈會議紀錄)

16、吊扣期間過戶
雙方車主併同提出切結申請。(切結書有制式格式)

注意事項:
(1)完成過戶出照後收取規費將行照交還裁罰單位收執並取回舊行照。
(2)依規課徵當期所有積欠之稅費,並告知車主「俟該車牌照吊扣期滿後,

憑繳款收據、吊扣執行單等洽稅費管理部門申請退費」。
(3)本項作業不含自用大客、貨車及計程車。(依交通部 87 年 12 月 8 日交路
87 字第 009650 號函)
(4)不受理越區作業,即過戶與吊扣作業單位限同一監理機關。
(5)依據交通部函轉財政部 93 年 4 月 19 日台財保字第 0930016740 號函釋,

吊扣期間辦理過戶仍須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四)審核應注意事項


1、牌照稅、燃料費查核。
(1)原免稅車,從過戶當日取消免稅列印當日稅單。
(2)涉及不同區雙過戶將影響電腦資料移轉請注意。
(3)注意過戶之車輛如有失竊復尋獲之車輛其稅費計徵方式如下:

A、已繳清稅費者,憑尋獲證明單向稅費管理部門申請退稅費。
B、未清稅費者,憑尋獲證明填載之失竊、尋獲之日期,分別開立失竊前
及尋獲後應納稅費繳款書。
2、違規:違規包括交通違規、公路法違規、強制險違規、環保違規等請車主逕

行辦理結案後受理。
3、動產登記:有動產擔保設定抵押、附條件買賣、或信託佔有等登記之車輛,
請車主應辦妥動產註銷。
4、禁動登記:有禁動者,查明禁動單位、文號提供車主處理。

5、檢驗:
(1)機車出廠5年以上、汽車出廠 10 年以上者應作臨檢(惟距最近一次定(臨)
檢合格日,一個月(對應日)內者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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