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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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影本外,另檢附:
(1).律師事務所:律師公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2).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公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3).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證書等。

(4).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照等。
(5).醫療機構以開業執照辦理。
(6).居家護理以護理機構開業執照。

11、已辦妥動保設定車輛、禁止異動或查封登記車輛,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動產擔保須經

債權人出具動產擔保註銷申請書、清償證明書、原設定登記申請書等辦理註銷。禁止
異動登記須原處分單位提具撤銷證明撤銷電腦註記後,方可受理過戶;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拍賣者,得逕予以撤銷禁止異動,並副知禁動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 99 年 4 月
23 日路監牌字第 0990018000 號)


12、 特製車、教練車新車主不再使用該車改裝、加裝之設備者,應先拆除該設備經檢驗合
格,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及過戶手續。

13、 依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故車主失蹤,其所有之車輛原則上應不可由其財產管理人代為處分,辦
理過戶。但如財產管理人主張其代為處分及過戶,係為失蹤人之利益之財產利用行為,
則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依據公路局 87.04.17 87 路監牌字第 8714536 號函)


14、 持法院債權憑證申請車籍資料及過戶證明,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後即時可取得所需資
料,不需公文回覆。(依據公路總局 100.8.10.監理單位業務規範差異性會議紀錄結論
項目 6 辦理)

15、 車輛辦理過戶登記時,查核身分證證件後是否留存黏貼車主相關文影本,依公路總局

各區監理所之作業方式辦理(免留存黏貼車主相關文影本),惟個案如有需要,亦可留
存黏貼。(依據公路總局 100.8.10.監理單位業務規範差異性會議紀錄結論項目 8 辦
理、交通部公路總局 100.8.1 路監牌字第 1000033420 號函核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
監理所 100.7.12 嘉監車字第 1001002579 號函 100 年度第 2 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

圈會議紀錄)

16、 因配合車籍資料資訊化後,相關車籍資料皆可由二代公路監理電腦系統完成審核及為
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違反個資法之規定,故過戶時比照行照遺失之受理方式,以

原車主名義於「各項異動登記書」上註明未出示原「新領牌照登記書」,並於過戶完成
後以新車主名義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依據 100 年度第 2 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
作圈會議紀錄)


17、 有關臺灣省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議辦理汽車過戶時免批改強制險案,經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被保險汽
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
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查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排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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