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窗口作業手冊
P. 39






九、行照換發




(一)查驗車輛證件


1、行車執照。
2、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查核燃料費、違規等。



附註





1、 舊行照如有遺失、損毀、字跡模糊不清或自行重寫塗改者,均應改辦補照手續。

2、 除免申請換發證照之車輛外,汽車辦理換行照時,如已屆或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
者,應先辦理車輛檢驗,俟檢驗合格後再受理換照。定檢合格簽證時,凡行照已屆換
照期間或已逾有效期日者,負責合格簽證人員應於行照上加蓋「請持本照及保險證到

就近監理所站換新行照」戳記。

3、 汽機車換行照不限轄區,可在全國各監理單位辦理。


4、 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訊息欄如有〔此車曾失竊〕之註記者,該車應辦臨時檢驗。

5、 有環保違規未結案件者,不宜禁止其換行照。(依據公路總局 93.7.7 路監牌字第
0930026569 號函辦理)

6、 如因逾期換行照須同時列印兩張行照,僅收取 1 張行照規費。


7、 99 年 12 月 25 日起臺北縣、臺中縣(市) 、臺南縣(市) 、高雄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民眾現有未到期之行駕照仍可繼續使用至有效日止,無需換發,惟民眾如因改制作業
而有換發需求,不宜收取規費。(依據公路總局 100.1.4 路監牌字第 1001000061 號函
轉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6 日第 3226 次會議對內政部所提「縣市改制直轄市工作報告」

案決定四辦理)。























35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