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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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車申請牌照檢驗


(一)應備證件:
1.新登檢領照:(製造廠或代檢廠商出廠已檢驗,免再檢驗)
(1)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

(2)辦理時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3)進口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進口車依海關進口車輛
傳輸及查詢規定辦理)。國產車: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
(4)統一發票:進口車註明引擎或車身號碼。國產車註明引擎及車身號碼。

(5)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依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內容登檢,領牌前不受理變
更(但另奉交通部核定者及合格證明未記載之項目,如顏色等則不在此限)。
(6)進口汽車應由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環保署或其委託機構在進口與貨物稅完(免)
稅證明書證明書核章。依海關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規定辦理者從其規定。

2.繳(註)、吊銷重新申領牌照檢驗:
(1)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
(2)辦理時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3)原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及繳(註)銷登記書或吊(註)銷牌照執行單。

(二)收費:檢驗費新臺幣 200 元,檢驗不合格車輛於翌日起 7 日內第 1 次覆驗者(次係
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餘均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三)檢驗作業程序:(檢驗作業程序依各檢驗處所檢驗儀器設備配置或場所因地制宜)
1.汽(機)車檢驗線收費窗口,審核證件【查驗前項各款應備證件】、繳納檢驗費、列

印收據及銷號聯。
2.車輛駛至檢驗室機車檢驗處(線),由機車檢驗人員檢驗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及核對
車輛型式,進行各項目視檢驗(車身、外觀及燈光等項目),如設有機車檢驗線者,
並應依序進行車重、前後輪偏差、煞車(前軸、後軸煞車)等各項儀器測試。將各項

檢驗結果登載於檢驗紀錄表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判定合格者,於檢
驗紀錄表上檢驗項目之「結果」欄位簽註”ˇ”,不合格者簽註 ”×”、覆驗合格者
簽註” “。
3.總評:

(1)判定合格者:
A.列印檢驗記錄表,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合格」之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
日期戳章,並於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登載各項車輛規格資料,第 1
聯新領牌照登記書上若有塗改者除應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外,並於第 2 聯加蓋簽證

章,審核後並應另於第 1 聯新領牌照登記書上「檢驗員及日期」欄位加蓋檢驗員
職名章及日期戳章。
B.將該項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各項領牌相關資料經由內部傳遞或彌封送至汽
車新領牌照審核窗口,辦理領牌手續(並請告知車主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領照手續)。

(2)判定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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