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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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檢測,測試完成駛至第 2 段準備測試。

(3)檢驗線第 2 段,進行側滑、煞車(腳煞車及手煞車)測試。測試完成駛至第 3 段
接受目視檢驗。
(4)檢驗線第 3 段,列印儀器檢驗結果記錄表,進行各項目視檢驗(車身、底盤、引
擎號碼及外觀燈光等項目),並將各項檢驗結果登載於檢驗紀錄表及新領牌照登

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判定合格者,於檢驗紀錄表上檢驗項目之「結果」欄位
簽註”ˇ”,不合格者簽註”×”、覆驗合格者簽註” “。
(5)總評(第 1、2 段儀器測試檢驗及第 3 段目視檢驗結果):
A.判定合格者:

(A)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合格」之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並於
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登載各項車輛規格資料,第 1 聯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上若有塗改者除應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外,並於第 2 聯加蓋簽證章,審
核後並應另於第 1 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檢驗員及日期」欄位加蓋檢驗員

職名章及日期戳章。
(B)將該項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各項領牌相關資料經由內部傳遞或彌封送至
汽車新領牌照審核窗口,辦理領牌手續(並請告知車主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領照
手續)。

B.判定不合格者:
(A)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之「不合格『准覆驗』」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
期戳章,並一次告知車主所有不合格應改善覆驗之項目及覆驗應另行繳費之規
定。

(B)俟覆驗合格後於「覆驗合格」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並於新領
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登載各項車輛規格資料,第 1 聯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上若有塗改者除應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外,並於第 2 聯加蓋簽證章,審核後
並應另於第 1 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檢驗員及日期」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

章及日期戳章。並將該項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各項領牌相關資料經由內
部傳遞或彌封送至汽車新領牌照審核窗口,辦理領牌手續(並請告知車主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領照手續)。
(6)已實施檢驗線無紙化作業之監理機關,得免列印檢驗紀錄表。

(三)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之規定)
附註:
1.車輛申領牌照之檢驗如為製造或代檢廠商代檢者,應於檢驗合格後一年內領照;在公
路監理機關檢驗者,應於檢驗合格後一個月內領照。

2.車輛如係委由製造、代檢廠商代檢者免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計程車、校車及幼童專
用車…必須由公路監理單位檢驗設備、標識合格。)
3.軍用車輛換領普通牌照者,應有軍車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補繳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4.早期老舊機車領牌時無登載出廠年份者,一律以第一次領牌年月作為出廠或登檢年

月。(依據交通部 93 年 3 月 2 日交路字第 0930023295 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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