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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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繳註銷車輛其原牌照登記書或繳註銷書等遺失者,重新申領牌照時,如原車主(或新

車主)以書面敘明其原領牌照號碼,准予填具切結書,經終端機查核與列管車籍資料
相符者,得辦理重新登檢領照,並將具結書黏貼於牌照登記書背面以利稽核。
6.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公務車除外)不限轄區可在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及請領牌
照,其餘車種均限在轄區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

(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請領牌照前之檢驗得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車
之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越區檢驗車輛應函送或彌封後交
由車主送交轄管公路監理機關。
7.銀行依法查扣未領牌照,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後,請領牌照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規定繳驗來歷憑證,如相關來歷憑證遺失,車輛所有人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依
據交通部 89 年 1 月 27 日交路 89 字第 001014 號函)。
(1)進口車:
A.「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明書」遺失,應向財政部關稅局申請補發(並

應經環保署排氣、噪音及經濟部能源局耗能等檢測合格及核章);(進口車依海關
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規定辦理。)
B.出廠證遺失,應洽進口商向原製造廠申請補發;如進口商停業致無法向原製造廠
申請補發者,得查驗法院出具之拍定證明文件。

C.統一發票遺失、得查驗法院出具之拍定證明文件。
(2)國產車:
A.「車輛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遺失,應洽原製造廠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
B.統一發票遺失,得查驗法院出具之拍定證明文件。

8.辦理檢驗車種應注意:
(1)車種歸類,如幼童車及救護車應歸類為小客車。
(2)車身式樣、顏色應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代碼填寫。
(3)繳銷重領有變更車種者應補繳貨物稅差額後始得受理。

(4)曳引車及半拖車僅登記車重及總聯結重,載重、總重及第五輪載重應空白。
9.94 年 1 月 1 日起汽(拖)車之軸數資料,應以 ABCDEFGHI 等代號輸入(依據公路總局 93
年 11 月 16 日路監牌字第 0931003067 號函)。
A:前單軸後單軸(1-1)

B:前單軸後雙軸(1-2)
C:前雙軸後單軸(2-1)
D:前雙軸後雙軸(2-2)
E:前單軸後參軸(1-3)

F:前雙軸後參軸(2-3)
G:後單軸(0-1)
H:後雙軸(0-2)
I:後參軸(0-3)

備註:A~F 為汽車及全拖車使用;G~I 為半拖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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