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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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檢驗合格日期」及「經辦機關」欄位加蓋日期及檢驗合格章戳。並依前

述 1 後段辦理之。
6.如為定檢並同時辦理變更檢驗合格者,應同時檢附已填妥異動項目之「汽機車異動登
記書」1 張並加蓋檢驗員職章及備妥相關證件於 1 個月內至異動窗口辦理變更登記手
續。

7.已實施檢驗線無紙化作業之公路監理機關,得免列印檢驗紀錄表。
(四)辦理期限:出廠逾 10 年之營業大客車、高壓罐槽車應於行車執照所載指定檢驗日期
前 1 個月內(檢驗期日係以該車出廠年及領照日之月、日做為推算之依
據);其他汽車於指定檢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

(五)檢驗處所(地點):
1.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檢驗室(板橋站、蘆洲站、新營站、中壢站、臺中市站、
苓雅站、埔里分站、東勢分站、恆春分站僅受理機車檢驗)。
2.以上各公路監理機關,已有違規扣件、已受吊扣、吊(註)銷案件,不得跨區檢驗(備

註:依 100 年第 1 次車管工作圈,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 7 個月以上,經查如未受逕行
註銷者,得受理越區檢驗。
3.其他委託辦理之代檢廠商(依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內容規定,不得代檢驗之各類車
輛;有違規扣件;已受吊扣、吊(註)銷牌照、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牌)失

竊紀錄等,應至監理單位辦理檢驗。)
(六)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之 1 規定)
附註:
1.依行車執照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營業大客車、高壓罐槽車出廠逾 10 年者

於指定檢驗日期前 1 個月內)至監理所、站或就近各所、站委託之代檢廠辦理定檢。
2.如有違反強制險須先結清,但違反強制險案件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者,得先行檢
驗。
3.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 1 個月以上,尚未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告發者,應以

言詞提醒之,並洽管轄處罰機關,依法掣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者,得繳納
逾檢罰款新臺幣 900 元至 1,800 元,車輛所有人無異議者,則收取逾檢罰鍰;倘車輛
所有人有異議,應予查明,若其違規屬實而仍有異議者,移送管轄處罰機關處理。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舉

發扣件在案,不予受理越區檢驗。
5.大客車定期檢驗須檢附「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車主及檢驗員簽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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