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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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合格」之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並於

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登載各項車輛規格資料,第 1 聯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上若有塗改者應加蓋檢驗員職名章,並於第 2 聯加蓋簽證章,審核後
並應另於第 1 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檢驗員及日期」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
章及日期戳章。

(B)將該項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各項領牌相關資料經由內部傳遞或彌封送至
汽車新領牌照審核窗口,辦理領牌手續(並請告知車主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領照
手續)。
B.判定不合格者:

(A)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之「不合格『准覆驗』」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
期戳章,並一次告知車主所有不合格應改善覆驗之項目及覆驗應另行繳費之規
定。
(B)俟覆驗合格後於檢驗紀錄表「覆驗合格」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

並於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登載各項車輛規格資料,第 1 聯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上若有塗改者除應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外,並於第 2 聯加蓋簽證
章,審核後並應另於第 1 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檢驗員及日期」欄位加
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並將該項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其他各項領牌相

關資料經由內部傳遞或彌封送至汽車新領牌照審核窗口,辦理領牌手續(並請
告知車主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領照手續)。
(6)已實施檢驗線無紙化作業之監理機關,得免列印檢驗紀錄表。
(二)繳(註、吊)銷重新申領牌照檢驗:

1.應備證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
(2)辦理時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3)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及繳(註)銷登記書或吊(註)銷牌照執行單。

(4)大型自用車輛及所有營業車輛應附核准公文或運輸業管理單位之管制簽證。
(5)個人計程車客運業應持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6) 營業大客車另附有效之乘客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2.收費:

(1)大型車(含曳引車)檢(覆)驗費新臺幣 600 元。
(2)小型汽車、拖車檢(覆)驗費新臺幣 450 元。
(3)機車檢驗費新臺幣 200 元。
(4)凡於翌日起 7 日內第 1 次覆驗者(次係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

餘均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3.檢驗作業程序:(檢驗作業程序依各檢驗處所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因地制宜)
(1)至汽車檢驗線收費窗口,審核證件(查驗前項各款應備證件)、繳納檢驗費、列
印收據及銷號聯。

(2)車輛駛至檢驗線第 1 段,辦理車號等相關資料鍵入後,進行軸重、汽車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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