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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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定期檢驗


(一)查驗證件:
1.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免)。
2.行車執照(拖車為拖車使用證)。

3.辦理時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營業大客車另附有效之乘客
責任險保險證明)。
4.如有違規請告知車主。
5.個人計程車客運業應持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收費:
1.大型車(含曳引車)檢(覆)驗費新臺幣 600 元。
2.小型汽車、拖車、預備引擎等檢(覆)驗費新臺幣 450 元。
3.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費新臺幣 200 元。

4.凡於翌日起 7 日內第 1 次覆驗者(次係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餘均
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三)檢驗作業程序:(檢驗作業程序依各檢驗處所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因地制宜)
1.至汽車檢驗線收費窗口,查驗前項各款應備證件、繳納檢驗費、列印收據及檢驗紀錄

表或銷號聯。
2.車輛駛至檢驗線第 1 段,辦理車號等相關資料鍵入後,進行軸重、汽車空氣污染度檢
測,測試完成駛至第 2 段準備測試。
3.檢驗線第 2 段,進行側滑、煞車(腳煞車及手煞車)測試。測試完成駛至第 3 段接受

目視檢驗。
4.檢驗線第 3 段,列印儀器檢驗結果紀錄表,進行各項目視檢驗【車身、底盤、引擎(車
身)號碼及外觀燈光等項目】及大客車實車過磅,依各類車輛應檢驗項目,判定合格
者,於檢驗紀錄表上檢驗項目之「結果」欄位簽註”ˇ”,不合格者簽註”×”、覆

驗合格者簽註”“。
5.總評(第 1、2 段儀器測試檢驗及第 3 段目視檢驗結果):
(1)判定合格者: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合格」之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
戳章,並於汽車行照(拖車使用證)上之「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欄位簽註下次檢

驗日期、「檢驗合格日期」及「經辦機關」欄位加蓋檢驗合格章戳;需換照車輛
行照上有效日期如尚未屆換照期間者,將行照交付車主。已屆換照期間或逾期
者,應於行照上加蓋「請持本照及保險證至就近監理所站換發新照」章戳,並另
行告知車主,同時檢附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汽車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證,至換照

窗口換發新行照。
(2)判定不合格者:於檢驗紀錄表檢驗結果之「不合格『准覆驗』」欄位,加蓋檢驗
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並一次告知車主所有不合格應改善覆驗之項目及覆驗應另
行繳費之規定。俟覆驗合格後於「覆驗合格」欄位,加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

章,並於汽車行照(拖車使用證)上之「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欄位簽註下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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