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檢驗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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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


(一)新登記檢驗:
1.應備證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

(2)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3)進口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依海關進口車輛傳輸及
查詢規定辦理)。國產車:汽車出廠證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4)統一發票:進口車註明引擎或車身號碼,國產車註明引擎及車身號碼。

(5)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依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內容登檢,領牌前不得受理
變更(但另奉交通部核定者及合格證明未記載之項目,如顏色、加裝 LPG 等則不
在此限)。


(6)須經環保署及經濟部能源局(93 年 7 月 1 日更名)在進口證明書核章(但總重
量逾 2500 公斤以上貨車免經能源局核章)。進口車依海關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規
定辦理。
(7)大型自用車輛及所有營業車輛應附核准公文或運輸業管理單位之管制簽證。

(8)個人計程車客運業應持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9)營業大客車另附有效之乘客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2.收費:
(1)大型車(含曳引車)檢(覆)驗費新臺幣 600 元。

(2)小型汽車、拖車檢(覆)驗費新臺幣 450 元。
(3)機車檢驗費新臺幣 200 元。
(4)凡於翌日起 7 日內第 1 次覆驗者(次係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
餘均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3.檢驗作業程序:(檢驗作業程序依各檢驗處所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因地制宜)
(1)至汽車檢驗線收費窗口,查驗前項各款應備證件、繳納檢驗費、列印收據及檢驗
紀錄表或銷號聯。
(2)車輛駛至檢驗線第 1 段,辦理車號等相關資料鍵入後,進行軸重、汽車空氣污染

度檢測,測試完成駛至第 2 段準備測試。
(3)檢驗線第 2 段,進行側滑、煞車(腳煞車及手煞車)測試。測試完成駛至第 3 段
接受目視檢驗。
(4)檢驗線第 3 段,列印儀器檢驗結果紀錄表,進行各項目視檢驗(車身、底盤、引

擎號碼及外觀燈光等項目),並將各項檢驗結果登載於檢驗紀錄表及新領牌照登
記申請書上各相關欄位。判定合格者,於檢驗紀錄表上檢驗項目之「結果」欄位
簽註”ˇ”,不合格者簽註”×”、覆驗合格者簽註” ”。
(5)總評(第 1、2 段儀器測試檢驗及第 3 段目視檢驗結果):

A.判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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